與你聘請的律師保持和諧、積極的關系對案件的成敗是相當重要的。作為律師,
他有責任定期以電話或會面的形式向你通報案件的進展情況;而當事人則應積極配合 律師的工作,如主動向律師提供證據(jù)線索,讓律師及時、清楚地明白你對案件的期望
以及想法等。需要注意的是,某些當事人喜歡律師按照他的指示去做,而律師的思路 又往往與當事人的不一致,這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突出矛盾。當事人應當明白
律師有專業(yè)的辦案經(jīng)驗,應尊重律師的想法,除非他確實認為律師的做法會導致案件 不應有的失敗,此時可考慮解除聘用合同、另請律師,但“臨陣換將”應慎之又慎。
還有,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不要抱有太大的期望,因為再優(yōu)秀的律師也不可能“ 包打官司”。當案件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時,應以良好的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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