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工人喬某因熱射病離世
當其親屬要求承包商賠償
醫(yī)療、喪葬等費用時
包工頭及分包涉案項目工程的
四家公司
卻想方設法推卸責任
無奈
家屬提起訴訟
家屬的訴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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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詳情
勞動者因熱射病死亡
四家公司及包工頭拒擔責
2021年,華文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公司將某地塊的物探及地質勘察工程發(fā)包給興達公司;
興達公司將其中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給天興公司;
天興公司又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大成勘探公司;
大成勘探公司聯(lián)系到個體包工頭肖某;
肖某雇傭喬某等人到該項目工地工作。
去年8月
頂著烈日干活的喬某
不明原因昏倒在地
醫(yī)生的診斷結論是昏迷熱射病
一個月后
喬某因治療無效死亡
醫(yī)療機構確認其死亡原因為熱射病
喬某家屬找到包工頭肖某討說法
肖某卻稱
其只是一個包工頭
若要求賠償須找
總包及分包涉案項目工程的四家公司
然而
四家公司亦相互推拖
誰都不肯承擔賠償責任
違法轉包存在過錯
被判連帶賠償170萬元
一審法院認為
本案中,興達公司、天興公司、大成勘探公司均知道或應當知道肖某沒有相應資質,也沒有任何安全生產(chǎn)條件,但仍許可其施工,最終導致肖某所雇人員喬某在工地施工后因熱射病死亡的嚴重后果。對此損害后果,雇主肖某應承擔賠償責任,興達公司、天興公司、大成勘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。
一審法院判決
肖某、興達公司、天興公司、大成勘探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醫(yī)療費300295.63元、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、誤工費5500元、營養(yǎng)費1650元、喪葬費50802元、死亡賠償金1297023.75元(含被扶養(yǎng)人生活費)、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,各項合計1708571.38元。
涉案單位要求免責
法院終審不予支持
興達公司、天興公司、大成勘探公司
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二審法院認為
喬某受肖某雇傭在工地進行施工作業(yè),因工地防暑降溫措施不當導致其因熱射病昏迷并最終死亡,雇主肖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興達公司將涉案勘探工作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天興公司屬違法,興達公司、天興公司應對本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天興公司將勘探工作分包給大成勘探公司,大成勘探公司通過他人介紹將部分工作分包給肖某符合證據(jù)的蓋然性。故作為發(fā)包方的天興公司、大成勘探公司,均應與雇主肖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根據(jù)喬某的診斷證明書等可知,其死亡原因系熱射病,且無充分證據(jù)可以證明喬某所在施工工地配備了防暑降溫措施。
二審法院終審判決
駁回上訴
維持原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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